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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森计〔2018〕243号 | |
2018-05-28 | |
关于东方红林业局东方红湿地景区
继续执行门票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东方红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你局《关于东方红林业局东方红湿地景区门票继续收费的请示》(东林价字〔2018〕23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规〔2017〕16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黑价经〔2011〕5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景区门票价格 50元/人次
二、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一)对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凭有效证件的6周岁(含)以下儿童、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票优惠。
(二)凭有效证件的6周岁-18周岁(含)未成年人、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现役军人、宗教人士、60周岁(含)-65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三)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
三、管理方式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景点要在景区收费处显要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收费资金使用情况、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景区门票价格属于经营性收费,请到税务局办理经营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期限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此复。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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