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企务 -> 依法行政
森工总局司法局行政权力
2017-09-04        
 
731 国有重点林区内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行政许可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32 国有重点林区内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公证员执业初审 行政许可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33 国有重点林区内律师执业初审 行政许可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34 国有重点林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35 国有重点林区内律师受到警告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36 国有重点林区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违法执业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37 国有重点林区内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38 国有重点林区内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39 国有重点林区内法律服务机构无故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或者阻碍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0 国有重点林区内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1 国有重点林区内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2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3 国有重点林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4 国有重点林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5 国有重点林区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6 国有重点林区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7 国有重点林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8 国有重点林区当事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49 国有重点林区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50 国有重点林区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确认 行政确认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51 国有重点林区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52 国有重点林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表彰 行政奖励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53 国有重点林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54 国有重点林区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55 国有重点林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56 国有重点林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757 国有重点林区公证员、公证机构执业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司法局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保留(无需规范主体)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 咨询监督电话:0451-82622425 邮箱:sgzwgk@126.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黑ICP备:05002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