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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调整木材最低保护价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12-24 09:00: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文件
黑森经[2008]218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关于调整木材最低保护价的通知
 
伊春林管局,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带岭林业局:
根据2008年10月31日全省木材价格协调会会议精神,结合当前企业木材销售实际及对今冬明春木材市场研判,总局决定调整全省木材最低保护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这次调整的全省木材最低保护价总体以稳为主,对市场预期销售不畅的个别树材种给予适当的下调。
具体下调的品种和幅度为色木般材25%、色木胶合15%、椴木般材8%、枫桦般材5%。
二、企业在制定木材销售价格时不得低于总局木材最低保护价。对于沿江、堵头及资源极特殊的东方红、迎春、鹤北、沾河、清河、方正、八面通等林业局,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控制在5%以内的下浮。
三、特选材属企业标准,总局此次不单独制定最低保护价。企业在制定价格时要求高于同径级的胶合材和小径木价格水平。
四、本次价格调整为全省近期阶段性木材最低保护价格,如遇市场变化,再行调整。
五、伊春林管局根据总局此次下发的最低保护价自行制定所属林业局的木材最低保护价。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加工用原木最低保护价格表(表一) 
      2、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胶合板用原木最低保护价格表(表二) 
      3、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特级原木最低保护价格表(表三)
      4、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小径原木最低保护价格表(表四)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木材  价格  调整  通知


抄送:总局有关领导,总局财务处、计划处、林产工业局、

 


      木材稽查一、二处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9.2、总局关于调整最低保护价的通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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