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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木材竞价销售的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2008-12-22 09:00: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文件
 
黑森经字【2003】92号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印发
《木材竞价销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林管局、林业局,省林科院:
现将《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木材竞价销售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木材  竞价  规定  通知




抄送:总局领导,总局政策法规处、财务处、生产局、经贸局、监


察局、资源局,省法制办备案。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03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75份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关于木材竞价销售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竞价销售木材的管理,保证竞价销售活动依法进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所属林业局进行的木材竞价销售活动。
第三条  木材竞价销售实行公开竞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报价,价高者得。
 
第二章  竞价销售方和购买方
 
第四条  林业局木材销售部门要设专人依法主持竞价销售活动,贮木场、检验科、林政科、营林科、纪委、监查等部门配合此项工作。
第五条  竞价销售方不得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
第六条  竞买方必须在三个竞买人以上,竞价销售活动方可有效。
第三章   竞价销售物
 
第七条  企业纳入一本帐销售计划的畅销木材,一律实行竞价销售。总局在不同时期公布市场畅销木材品种。
 
第四章   竞价销售方式
 
第八条  竞价销售以举行公开竞价销售会为基本形式,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竞价箱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竞价销售木材一律采用有底价竞卖。底价由企业木材价格领导小组根据市场行情集体确定,但不准低于总局木材最低保护限价。
第十条  木材销售部门应当于木材竞卖前一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有关竞价销售的信息,如树材种、规格、等级、底价、楞区、楞号等。
第十一条  竞买人到木材销售部门办理竞价销售申请及报名手续,同时缴纳竞价抵押金(金额由企业自定),并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木材销售部门开具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  木材销售部门支持竞拍活动,竞价额度定为5-10元/立方米一个档次,第一次报价至少要高于底价一个档次。畅销材单次竞价数量应控制在100-200立方米,其他树材种单次竞价数量由企业酌定。出高价者获得购买权。
第十三条  竞买者取得购买权后与木材销售部门签订木材供货合同,并在5日内交齐木材款及运杂费,销售部门按合同及销售程序组织发运,并约定拨付期限(企业根据楞场情况及运输情况自定)。
第十四条  竞买者取得竞价木材购买权后,竞价抵押金作为木材款使用;竞价失败者退还抵押金。出现下述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竞价成功后,不能在5日内补足木材款及运杂费者,不退抵押金,并作为自动放弃购买权处理。
二、竞价成功取得购买权后,不履行合同或用户拒收货物的,不退还抵押金。
三、对相互串通竞价,故意压低或乱抬价格,威胁竞争对手,扰乱竞价销售工作秩序者,不退还抵押金,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有总局经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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