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简介 行政职能 政策法规 工作制度 部门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总局机关各部门 > 经销局 > 工作制度
最新公告 更多
测试文档
竟价公告
会议通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调整木...
关于召开总局木材经销研讨会的通知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部分调整全...
召开牡丹江地区木材经销座谈会会...
工作动态 更多
30个森林旅游特色产品发布
东京城局国家级湿地公园获批复
生态保护咬紧“红线” 野生动物频...
黑蜂“酿造”新生活 绿水青山再“...
东宁口岸首次对韩出口黑木耳
上海绿色产业园区创建正式启动 深...
俄罗斯森林认证体系再次获得PEFC认可
领导讲话 更多
全国森林公安深化改革工作会议召开
张维铎副总局长在兴城木材经销工...
张维铎在全省森工木材经销工作会...
吴爱国在松花江地区木材经销座谈...
吴爱国在全省森工木材经销工作会...
李树春在全省森工木材经销工作会...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对山上地拨木材的补充规定
来源: 时间:2008-12-22 09:00: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森工产品经销局文件
 
黑森总经字【2003】29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关于对山上地拨木材的补充规定
 
各林业局木材科:
    第一条   林业局就地就近销售木材,必须向总局经销局提出书面请示,并注明销售数量、树材种、售价和流向,经批复后销售。
第二条   地拨木材价格,必须执行林业局统一的出局价格,不得扣减运费。
第三条   地拨木材实行公开销售,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   地拨木材必须办理缴库手续,归到中楞拨付,不得在山楞直接拨付。
第五条   地拨木材必须就近就地销售,不得路经林业局所在地运出。
第六条   地拨木材时,局木材科、贮木场、检验科人员必须同时到现场,手续齐全,严把付货关。
第七条   地拨木材必须签定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八条   林业局所在地加工企业所需木材原料,不得在山上直接拨付。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局各领导,各督查科。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经销局            2003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23份
 
  

版权所有:黑龙江森工总局 邮箱:sxczx@hlb.goy.cn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编: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