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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木材生产经销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12-24 09:00: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文件
 
黑森经字【2005】175号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
木材生产经销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带岭林业局:
    现将总局《关于木材生产经销信息化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局有关部门。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木材  生产  销售  信息  通知




抄送:总局有关领导,总局生产局、计划处、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关于木材生产经销信息化的规定
 
一、总    则
 
为了加强森工木材生产经销信息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益和效率,确保传输数据及报表的及时、准确,网络安全运行,以总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  2004年冬运木材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森工总局信息化管理办法》为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责任
     1、网管人员,熟悉掌握WINDOWS2000操作系统的各种相关操作,对于服务器发生的常见故障能够及时排除和解决;熟悉和掌握局域网的相关知识、对于常见网络故障能够及时排除和解决;熟悉掌握SQL   SERVER2000的基本操作,可以熟练的进行SQL   SERVER2000的安装和卸载、备份和还原、分离和附加,对于SQL   SERVER2000常见故障能够及时排除和解决;熟悉和掌握最新流行病毒的发作症状,并且能够及时对病毒进行查杀,不影响系统运作。
2、录入人员,熟悉录入业务流程、要熟记材种、树种等代码,录入数据达到准、快、熟。严格微机和密码管理,确保录入数据安全。
3、林业局必须指定专人专责独立完成日报、月报等、各种报表的数据上传工作,并能熟练查询本局日、月木材生产、销售情况。 
三、网络管理
1、数据库每天备份一次。可以使用数据库维护工具的自动备份功能。
2、数据库每周在其他机器上备份一次,或者其他介质如:刻录成光盘。
3、每天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
4、每天到微软网站检查操作系统补丁程序更新。
5、除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不能擅自操作服务器。
6、加强木材生产、销售录入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上网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上网,以防止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导致系统瘫痪。
7、掌握网络安全的维护。 
四、木材生产、销售流程管理
1、凡纳入一本帐年度计划管理的木材,必须纳入森工总局木材生产、销售信息化管理系统。    2、木材运输和缴库单据印制要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填写代码和数据要工整、清楚,不得撩草。保管好原始单据。              
3、客户信息录入要准确全面。
4、 划拨后木材应录入车号、车型、包装规格、作业方式、楞区楞位、卸归装组、合同编号、流向、路局、车站港口、收货单位。
5、 检尺野帐必须按木材 经销管理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当日必须录入微机,15点后装车的检尺野帐,次日划拨次日录入。
6、 合同结算时间,应在合同调令执行完后,立即结算,且不得超过合同执行期一个月。
7、日报和月报上报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确认才可以上报。
8、每份合同结算单必须打印两份,一份附在合同文本上,随合同文本一起返回总局,另一份粘贴在林业局合同文本上。
9、每完成一册合同须将合同汇总表打印后随合同文本一起返回总局。
10、期出库存的录入以生产局贮木场清点报告为准进行盘赢盘亏后录入实际数据。
五、数据上传管理    1、日上传
每日生产完成、销售结算后的木材按树种、材种、径级、等级、长级上传总局,每日上午12点前上传前日的生产、销售情况。    2、月上传
当月生产完成、销售结算后的木材数据,按总局生产交通局和总局经销局要求的表报,每月26---28日上传。 
3、合同汇总表
返回总局经销局的合同,合同汇总表按册随时上传。
六、考   核    按《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木材经销工作评比考核细则》、《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2004年冬运木材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和《森工总局信息化管理规定》要求,分别考核,并纳入各自考核指标中。
    出现下列问题各部门根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缴库木材未按要求录入微机,
2、拨付后的木材未按要求录入微机;
3、划拨后木材信息录入不完全;
4、合同订货栏的信息与合同文本不一致;5、合同结算日期与实际结算日期不一致;
6、日报表未按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累计发生5次通报批评,累计发生10次以上,取消木材生产、木材销售目标考核资格。
7、月报表未按要求做到及时、准确;晚报1-3天,通报批评,晚报一周,取消木材生产、木材销售目标考核资格。
8、合同汇总表未按要求及时上报;
9、生产与销售的树材种不一致,除扣分外,在年终目标考核中进行相应处罚。
七、附    则
1、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总局木材生产销售信息化推进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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