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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12-24 09:00: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文件
 
黑森经字【2004】332号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伊春林管局,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带岭林业局:
    现将《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木材  销售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总局有关领导,资源管理局、总局监察局、生产局、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木材稽查一、二队。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7日印发


                                                   共印50份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木材销售
 
第一条  凡是符合2米8公分国家标准的木材,一律纳入一本帐销售计划管理,严禁超计划销售或帐外销售木材;当年木材产销率不得低于95%。木材需跨年度销售的,必须向总局经销局提出书面报告,用以备查。
第二条  林业局生产的木材由木材科一家对外销售。
第三条  不准以包山、包伐区、包楞、包大户、混等、混楞销售木材。
第四条  不得指空卖空,无货签定合同销售木材。
第五条  严格控制山上地拨木材。山上就地就近销售木材,必须向总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销售数量、树材种、售价。地拨前,由总局稽查队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山上地拨木材必须实行专项合同管理。地拨木材价格必须执行林业局统一的出局价格,不得扣减运费。地拨木材必须办理缴库手续,归到中楞拨付,不得在山楞直接拨付。凡山上地拨的企业,必须健全地拨管理制度,建立临时管理机构,定人员、定职能、定责任。要完善手续,做到缴库、订货合同、调令、拨付、结算等手续完备,做到一车一证(木材运输证明)、一令(木材调令)、一单(贮木场拨付单)。地拨木材时,地拨临时管理机构必须到现场,严把缴库、付货关。
第六条  林业局局领导、木材销售人员,不得为子女、配偶、亲属购买木材提供方便;不准在本局内经营木材。
第七条  林业局木材销售数量、库存、售价、货款、结算、销售去向等必须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八条  检尺野帐,必须当天返回,当天划拨;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次日划拨。做到检尺、价格、划拨、结算与发货时间相符。坚决杜绝木材销售中,检尺、划拨、结算环节脱节,先发货,后划拨,价货时间不符或先划拨后冲帐等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第二章       木材订货合同
 
第九条  木材销售必须签订木材订货合同,绝不准无合同销售。
第十条  木材订货合同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统一印制编号。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文本条款填写。
第十一条  每户每一次签订购买木材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合同兑现后,结算完毕,方可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木材订货合同的订货价格,必须按照林业局交货期当时的木材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木材合同签订的数量和价格,全额收取木材预付货款,不得赊欠,不得超付木材。结算时,汽车运输实际退款额不得超过预付款总额的2%;铁路运输不得超过5%。木材发出后,不准再处理量差和等级差。
第十四条  木材合同的提货结算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木材订货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木材订货合同兑现后,须将相关的木材调令号、划拨单号、发票号以及实际发生金额和数量填写到合同上。木材结算明细以微机结算打印为据,附到合同1、2联上。
第十七条  木材订货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
木材订货合同文本的发放,采取交旧领新制。一本用完,立即返送总局经销局。领取新的合同文本时,必须将使用完的总局一联的合同附带买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林业局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返到总局经销局。一本合同使用周转返送期不准超过两个月,如未用完,亦须返送。
经销局对全部合同进行核查,核查人员要签名,对核查结果负有责任。
第十八条  总局经销局、林业局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对林业局签订的木材订货合同,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木材价格
 
第十九条   全省森工木材售价执行最低保护价制度,最低保护价由总局经销局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统一调整。
林业局以全省森工系统木材最低保护价为依据,制定本企业木材价格,最低价不得突破总局最低保护价。木材价格上浮不限。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低于总局最低保护价销售的,须上报总局经销局,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林业局要成立木材价格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定价,价格表上墙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下浮木材销售价格,调价会议要有记录或纪要,用以备查。价格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局长、主管局长、木材科长等。
第二十一条   不得大额付款优惠下浮木材价格销售木材。如确需下浮,必须经林业局价格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并报总局经销局批准。经销局要明确意见,并负有责任。
第二十二条  林业局销售给本企业所属林产工业、多经加工厂的原木,其价格必须按照本局对外的木材市场价格执行,必须经木材科销售,经贮木场拨付,不准在山上林场直接拨付,并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相关规定。
 
第四章   木材竞价销售
 
第二十三条   畅销木材,一律实行竞价销售。总局在不同时期公布市场畅销木材品种。不得暗箱操作和假竞价行为。
第二十四条   林业局木材竞价销售,由木材科主持,贮木场、林政科、纪委、监察等部门共同配合进行,总局木材经销督查员到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木材竞价销售必须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
第二十六条   木材竞价销售,买主必须在三人以上,竞买人必须交纳竞买抵押金。否则,无权参与竞买。
第二十七条   竞价销售木材,一律采取有底价竞卖、分档加价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畅销材单次竞价数量不得超过500立方米。
 
第五章     木材运输
 
第二十九条   木材运输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木材运输总量不准超过当年木材生产计划和上年度未全额完成销售计划结转的数量。
第三十条   铁路木材运输计划必须由总局经销局统一归口对铁路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企业不得超越总局经销局自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木材运输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实行木材运输凭证管理。凡公路、铁路整车及水路运输木材,都要凭资源林政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运输,做到一车一证,无证不得运输。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督查范围:总局木材经销督查组负责监督检查林业局生产缴库后销售的木材。
第三十三条   总局对林业局木材经销管理实行长期的督查制度,监督检查木材经销管理规定的贯彻与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经销管理规定的林业局给予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不签合同销售木材或合同结算时漏报、瞒报、虚报,一经查出,其不签合同的销售收入,或漏报、瞒报、虚报的销售收入,全部没收上缴总局。
第三十六条   合同结算超过规定时限的,罚该合同结算金额的10%,上缴总局;经督查人员检查,合同执行已到期限,仍未结算的,罚该合同应结算金额的20%,上缴总局。
第三十七条   对全年经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林业局年终对党委书记、局长、主管副局长、木材科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落后的林业局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检查出企业有重大违规问题的督查员,给予奖励;对企业木材经销存在问题,而长期查不出问题的督查员给予工资下浮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一年后,进行总结、修定、完善、加强,使其更能除弊兴得,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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