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交通信息 政策法规 信用交通·森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总局机关各部门>交通局>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更多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冬季交...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
工作动态 更多
· 森工总局总经济师王清文检查...
· 森工总局交通局开展冬季旅游...
·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
·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农村公路建...
·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开展整治货...
· 森工总局召开全省森工林区货...
· 国家交通运输部调研组到森工...
信用交通·森工 更多
· 关于印发《信用交通 森工创建...
·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交通局...
· 关于进一步加快森工林区交通...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6-12-06 17:16:06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开展整治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交发[2016]30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总局决定在全省森工林区范围内,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森工林区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林区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森工林区公路路产路权,为森工林区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林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已开展路政执法工作的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林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点,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林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林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林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各林业局要统筹安排、积极投入,在重要路段设立临时执勤点,重点查处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要加快设立符合标准的卸载站(点),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切实做好对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要加强对水泥厂、木材加工厂、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集中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林业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林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同时,要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三、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从2016年11月开始至2017年10月末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各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工作阶段(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9月30日)。各林业局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各林业局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梳理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成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林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林业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林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将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五)各林业局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2日前分别向总局交通局、林业公安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将工作总结于2017年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总局交通局和省林业公安局。
 
附件:《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生产交通局 邮箱: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编: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