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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2-06 14:17:55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6-06-28 10:18:26
 
黑水发〔2016220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
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地下水资源是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充分认识做好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切实落实好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责任。
二、从严控制地下水的开发
1、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除生活用水外,禁止新增其他用水,深层承压水已经开发的,应当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2、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增地下水开采量,严控工农业等生产性用水新增开采量,城乡居民生活和特殊水质要求确需增加开采量的,必须通过压减生产性用水,确保不增加现状开采量。
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4、从严核定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取水许可证。
三、严格地下水管理
1、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采用2015年数据,2016年底完成地级行政区、2017年底完成县级行政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摸清各行政区域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承载能力,核算现状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承载负荷,评价水资源承载状况,提出水资源管控措施建议,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2、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市、县两级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
3、开展已建取水井排查登记。结合我厅对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部署,按照《关于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5801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618号)要求,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已建的取水井进行排查登记,进一步摸清现有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取水井排查登记成果应当与水利普查成果衔接,与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大检查的工作》(黑水发〔2016121号)要求的自查报告衔接。
4、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制度。制定年度开采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将年度开采量分配到用水单位。
四、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哈尔滨、大庆市水务局要配合市政府,制定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注重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地下水超采。根据当地地表和地下水资源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加强节水管理,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充分利用再生水、地表水、外调水等替代水源,加快超采区、限采区内替代水源供水管网建设,置换超采的地下水。要在已建取水井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对超采区范围内取水井做专门登记,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2016年年底前完成封井工作方案的制定,逐步实施地下水井封井,实现采补平衡。                                                        
五、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对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用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基础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支持,由政府组织财政、水务、供水企业及主管部门以及公安等相关单位,制定关停工作方案,提出关停自备水井工作步骤和时间表。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做好并入市政供水管网工作,在确保用水户正常用水的基础上,实施自备水井封闭、注销取水许可。
六、实施报废取水井封井回填
2016年年底前,水资源、防办、农水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完成历年来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报废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封井回填工作方案。2016、2017、2018、2019、2020年原则上至少完成封井回填总目标的10%、35%、65%、80%、100%。
七、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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