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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2-06 14:21:34

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26号   发文时间: 2011-05-25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自2010年3月起,我省对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
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32752件,经审查,保留9604件,限期修改849件,废止22299件。其中,省政府清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地)政府(行署)及市政府(行署)办公室(厅)、中省直单位规范性文件10534件,保留2550件,限期修改557件,废止7427件;市(地)政府(行署)清理所属县(市、区)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地)政府(行署)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18272件,保留5999件,限期修改241件,废止12032件;县(市、区)政府清理乡(镇)政府及乡(镇)政府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3946件,保留1055件,限期修改51件,废止2840件。全省以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与此次不一致的,以此次为准。省政府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查询请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j.gov.cn)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www.hlfz.gov.cn),市(地)政府(行署)和县级政府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自行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制发机关要抓紧进行修改。省政府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1年9月底前修改完毕并重新公布。各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在其规定的时限内修改完毕并重新公布。届时仍未修改并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视为废止。对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各级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废止。对未列入保留、修改和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各级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建立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度,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审查。清理结果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有关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含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政府文件要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门文件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文件,坚决予以纠正。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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