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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1-14 11:10:00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10-11 14:08:12

 

 

黑水发2016441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

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河湖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联系人:吕国辉  联系电话:0451-82600019

电子邮箱:hljsgc@126.com

    附件: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1-5)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6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制定依据、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水利厅工作安排,为加强河湖管理,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违法设障、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河湖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的转变,保障河湖安全运行,促进河湖休养生息,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内容

对2014年以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和其他涉及河湖安全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违法违规侵占河湖和非法采砂管理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一)河湖利用管理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重点清查所属区域内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1.河湖利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定了河湖利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建立健全占用水域补偿制度等。

2.河湖岸线管理情况。是否对权限内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进行了规划,是否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岸线控制利用保护意见和管理措施,是否按照划定的河湖岸线进行管理等。

3.日常巡查检查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有无巡查工作记录等。

4.河湖禁止行为管理情况。是否有在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是否有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工程弃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是否有围湖造地、侵占河道、违法违规占用岸线的行为。

(二)水利工程管理的违法行为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查处水利工程管理的违法行为。

5.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技术规范等制定了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

6.水利工程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落实了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主体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等。

7.水利工程管理“两费”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是否落实了组织机构人员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未落实的原因等。

8.水利工程设施保养维护情况。是否对水利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水利工程是否完好无损,发挥工程效能等。

9.水利工程巡查检查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巡查检查工作,确保重点水利工程每天巡查一次,一般水利工程每3天检查一次的要求等。

10.水利工程管理禁止行为。是否有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是否有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行为;是否有在堤防、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行为。

(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组织对水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以来行政许可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实施的项目,严格进行执法。

11.项目管理工作情况。是否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否按照省纪委和省水利厅的要求,制定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是否明确了审批主体、程序、时限和要求等。

12.项目审查权限情况。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越权审查,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审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等。

1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位置、界限、范围、建设内容和性质等是否符合审查意见的要求,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是否及时清除等。

14.违法项目查处情况。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验收而自行建设、运行,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建设、未按批准的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进行、对受影响的水利设施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对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弃料未按规定和批复意见要求进行清理等违规项目,要了解项目名称、地点、项目性质、建设年代、应批准机关、具体违法事实、防洪影响等,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和处罚责任主体。

15.项目日常监管情况。是否建立审批项目巡查制度,是否有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是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对已查处项目是否实施到位。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违法行为

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拍卖河道采砂权、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6.采砂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了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是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层层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17.采砂管理体制和机制情况。是否理顺了采砂管理体制,明确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和其他部门协作机制,部门职责是否明确。

18.采砂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出台了河道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配套相关制度文件等。

19.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是否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批复等。

20.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是否依据已批准实施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明确开采量;对可采区及禁采区的管理情况,年度审批执行情况等

21.采砂管理站房管理情况。管理站房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贴有行政许可证、管理规定、采砂区域图;采砂作业区是否立警示标志等。

22.非法采砂打击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和执法情况。

23.对采、运机具(船只)的管理情况。目前采砂、运砂机具(船只)的数量、规格型号、主要停靠点;机具(船只)证照是否齐全,对非法采、运砂机具(船只)和设施是否进行了清理和整顿等。

24.沿岸滩地砂场管理情况。砂的来源,砂场的数量、规模、分布情况;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是否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行洪和防汛抢险的砂场是否进行了清理等。

25.采砂日常巡查情况。是否建立了采砂巡查制度,是否开展了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特殊巡查,是否有巡查记录等。

26.采砂组织机构能力建设情况。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和经费落实情况等。

(五)河道设障的违法行为

各地重点检查河道内影响行洪的各类障碍物清除情况,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5〕835号)要求,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投资力度,彻底清除排查出的“老障、旧障”。

27.河道清障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河道清障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建立了河道清障联动机制等各项工作制度。

28.河道清障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实行了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是否落实了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等。

29.河道清障安排部署情况。是否对河道清障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等。

30.河道设障排查情况。是否按照省有关要求开展了排查工作,排查工作是否全面、彻底,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是否存在着瞒报、漏报问题等。

31.河道清障资金投入情况。是否投入了清障资金,出动机械、人员情况等。

32.河道清障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省里要求制定了河道清障工作计划,是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照计划时限完成了清除任务,未清除原因及下步实施计划等。

三、组织形式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省水利厅统一部署,实行逐级检查、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和森工总局水利局,负责对所辖的县(市、区)水务局及下级水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检查。省水利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专项执法活动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108—15日)

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完成专项执法检查动员部署工作,做好专项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

(二)自查阶段(1016—1120日)

各地对照检查内容,对负责管理的河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要采取坚决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的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执法台帐。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立详实的河湖管理资料库。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违法项目或行为调查取证,进行分类处理,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拒不停止或者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地要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任务的落实。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的自查报告,同时填报《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5),于11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

(三)复查阶段(1121日-1210日)。各地市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和省森工总局水利局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农场和林业局执法检查自查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各地组织是否得力,有无漏报、瞒报和假报现象,对违法违规项目是否提出了整改措施,整改现场监管责任单位是否真正落实了监管责任,是否做到了边查边改。

(四)抽查阶段(1211—31日)

省水利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全省专项执法活动进行抽查,对自查组织不力、上报情况不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地市和县(市、区)、农场和林业局进行督办检查。根据全省自查情况,形成全省河湖管理执法检查报告。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是全省进一步加强水利社会管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水争地矛盾日益突出,非法侵占河湖和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给河湖安全运行带来严重威胁,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加强河湖管理,清除防洪隐患。各地要充分认识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切实把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面和岸线、非法采砂等行为。

(二)依法依规,精心组织。各地要精心安排部署,依法依规,采取有力措施,对管辖内的河湖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和整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各部门责任,严密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查改结合,重在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的各类障碍物要加大清除力度,彻底清除。违法项目应当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该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水事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能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复查工作和未上报自查报告,或经抽查发现弄虚作假,以及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省水利厅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水法规,适时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效、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报道,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各地要以本次专项活动为契机,注重执法队伍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执法能力的提升,加强执法巡查等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我省水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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