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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文物) 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7-11-21 14:33:00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文物) 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大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力度,促进文化市场和文物保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总书记关于文化市场和文物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体现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围绕推进边疆文化大省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应现代综合执法管理体系需要的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维护文化市场和文物保护工作正常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和文物执法权,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有力有效的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公信力。

——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综合执法机构职责,确定工作任务和执法重点;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差异,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针对不同执法事项的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监管。

——坚持权责一致。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责任、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厘清综合执法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减少职责交叉,形成监管合力。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综合执法适用范围。全省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各类文物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推进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各地应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机构设置的有效形式。原则上要将列入综合执法适用范围、现由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文化市场和文物执法事项,整合划入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机构,相关机构一并整合。副省级城市、省辖市的主城区可整合市、区两级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市级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机构。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乡镇政府行使部分文化市场(文物)执法权。

(三)理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归属文化行政部门管理领导。省级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负责跨区域执法协作、重大案件查处等职责。市、县两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工作。统一全省各市、县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市级称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支队,县级称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大队。合理确定综合执法机构规格,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撤一建一”原则动态调整。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地理范围、执法任务等情况,在本级编制总量内,统筹考虑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力量,编制配置要与职能任务相匹配,编制少的地方要适当增加,切实保障履职需要,特别是要保障执法工作“双随机”需要。

(四)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实施业务技能训练考核大纲和执法能力提升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全面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责任直接机制,强化问责机制,通过落实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强化文化市场(文物)执法监督。落实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加强队容风纪管理,严格廉政纪律。使用统一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

(五)健全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建立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举报办理、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案件督办、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综合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建立文化市场(文物)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制度。建立文化市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推进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全省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应用,逐步将文物执法纳入平台管理,加强与各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信息系统的衔接共享,推进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在线办理,实现互通互联。通过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远程监管措施,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推动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深度融合,运用信息技术对执法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在线监察,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外监督,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的执法机制。构建文化市场(文物)重点领域风险评估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信息链条,切实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七)完善文化市场(文物)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管理数据库,完善文化市场(文物)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记录,探索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文化市场(文物)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文物)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屡查屡犯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公开其违法违规记录,使失信违规者在市场交易、文物保护中受到制约和限制。落实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主体责任,指导其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八)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文化市场(文物)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及时反馈执法工作有关情况,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改革,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执法工作由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深化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改革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完善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推动文化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长任组长,同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三)完善执法保障条件。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机构干部任免参照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规定办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按规定配备综合执法车辆。

(四)健全考核机制。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工作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考评体系,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职尽责。健全文化市场(文物)综合执法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市场监管、文物保护、社会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充分发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将文物保护纳入举报受理范围,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建立文化市场(文物)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增强综合执法工作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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