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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7-11-15 14:04: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

2.1总局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5

2.1.1总局指挥部组成        5

2.1.2成员单位职责        6

2.1.3总局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7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8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9

3.监测和预防机制        9

4.应急响应        10

4.1分级响应        10

4.1.1Ⅳ级响应        10

4.1.2Ⅲ级响应        10

4.1.3Ⅱ级以上响应        10

4.2事件分级        11

4.3分级标准        11

4.4信息报告        12

4.4.1信息报告程序        12

4.4.2信息报告内容        13

4.5 紧急处置        13

4.6指挥和协调        14

4.7医疗卫生救助        14

4.8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14

4.9群众安全防护        15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15

4.11信息发布        15

4.12应急结束        15

5.后期处置        16

5.1善后处置        16

5.2保险        16

5.3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16

6.保障措施        17

6.1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17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7

6.2.1救援装备保障        17

6.2.2应急队伍保障        17

6.2.3交通运输保障        18

6.2.4医疗卫生保障        18

6.2.5物资保障        18

6.2.6社会动员保障        19

6.2.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9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19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19

6.4.1公众信息交流        19

6.4.2培训        19

6.4.3演习        20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20

6.5.1奖励        20

6.5.2责任追究        20

6.6监督检查        21

7.附则        21

7.1预案修订与解释        21

7.2预案实施时间        2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森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林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力推动全省森工林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森工林区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林管局、林业局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地)、跨领域、跨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3)需要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全省森工林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局有关部门、林管局、林业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总局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总局指挥部组成

成立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总局安全监管局局长、总局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总局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总局党委宣传部、总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财务处、省国土厅驻森工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生产交通局、卫生局、计生委、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局、旅游局、多种经营局、质监局、机电能源局、民政局、总局办公室、机关事务局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总局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及境外媒体记者采访的服务与管理。

总局安全监管局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

省林业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总局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救援资金,督促有关林管局、林业局落实相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国土厅驻森工国土资源局通过协调省厅和相关作业单位给予提供灾害区域的相关地质资料等支持。

总局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处置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事故抢险救灾和救援工作。

总局生产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交通保障。

总局卫生局、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总局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监测,指导环境应急处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供相关技术、设备等支持。

总局旅游局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总局多种经营局参与重大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总局质监局负责事发单位有关技术、设备、产品的检测和鉴定。

总局民政局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致残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组织申报优待和抚恤。

总局机电能源局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条件允许情况下提供备用电源,尽快恢复事发现场的电力供应。

2.1.3总局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总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总局安全监管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省安监局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2)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4)综合协调全森工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5)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传达总局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6)负责与国家、省安监局及管理局、林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8)办理和督促落实总局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林业局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林业局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林业局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当地林业局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省安全监管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负责参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监测和预防机制

总局有关部门和各林管局、林业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各林业局组织实施,并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事故超出当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即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及时报请总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4.1.2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总局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林业局及总局直属企业接到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1.3Ⅱ级以上响应

事故灾难扩大,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可能发展上升为Ⅱ级、Ⅰ级)时,经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批准,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预案启动后,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上一级预案统一安排部署。

4.2事件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4个级别。

4.3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林业局、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林业局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至森工总局,同时报送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林业局、林管局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总局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省安全监管部门。总局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总局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安全监管局(可先行电话报告,后补报文字材料)。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4.2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5 紧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事发地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故现场重要部位保护。

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和救援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先由事发地的林业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4.6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总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部全体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岗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林业局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林业局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林业局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总局卫生局根据林业局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

4.8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4.9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企业与当林区管理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实施治安管理。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及时上报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11信息发布

经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批准,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总局党委宣传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患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总局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局应急办公室和总局安委办。

6.保障措施

6.1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总局安委办依靠省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安全生产灾难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林业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林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总局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总局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森工林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设、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局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林业局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林业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总局有关部门和林业局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在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中征用和使用企业、个人财产,应给予补偿。

6.2.6社会动员保障

林业局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6.2.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林业局负责提供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前在避难场所做好标示,便于引导。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总局安委办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总局安委办和总局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林业局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6.4.2培训

总局安监局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林业局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6.4.3演习

各应急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到2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6.5.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5.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监督检查

总局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总局安监局负责修订完善并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安监局 审核 崔学军 编辑 扬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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