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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7-11-15 14:05: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应急组织机构        5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5

2.2.1 总局指挥部        5

2.2.2 总局指挥部办公室        6

2.2.3 总局指挥部成员单位        6

2.3 专家组        7

2.4 现场组织机构        8

2.4.1 现场指挥部        8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8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9

3.1 监测预警        9

3.2 信息报告        10

3.2.1 报告程序        10

3.2.2 报告内容        10

4.应急响应        11

4.1 事故分级        11

4.2 分级响应        12

4.3 应急处置        12

4.4 信息发布        13

4.5 应急结束        14

5.善后工作        14

5.1 善后处置        14

5.2 调查评估        14

6.应急保障        15

6.1 队伍保障        15

6.2 交通运输保障        15

6.3 医疗卫生保障        15

6.4 治安保障        15

7.宣传、培训和演练        16

8.责任追究        16

9.附则        16

9.1 预案更新        16

9.2 预案实施        16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森工林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总局统一领导下,各林业局和总局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林业局或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局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总局安全监管局局长、总局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总局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总局宣传部、总局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公安局、财务处、省国土厅驻森工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生产交通局、卫生局、计生委、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局、质监局、机电能源局、民政局组成。

总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总局安监局,由总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林业局设立相应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总局指挥部

领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 总局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总局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拟制、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总局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 总局指挥部成员单位

总局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及境外媒体记者采访的服务与管理。

总局安全监管局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

省林业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总局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救援资金,督促有关林管局、林业局落实相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国土厅驻森工国土资源局通过协调省厅和相关作业单位给予提供灾害区域的相关地质资料等支持。

总局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处置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事故抢险救灾和救援工作。

总局生产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交通保障。

总局卫生局、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总局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监测,指导环境应急处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供相关技术、设备等支持。

总局民政局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致残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组织申报优待和抚恤。

总局机电能源局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条件允许情况下提供备用电源,尽快恢复事发现场的电力供应。

2.3 专家组

总局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林业局或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林业局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非煤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总局或总局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总局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总局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以下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林业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疗救护组: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救护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根据需要送医院救治。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林业局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该企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林业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林业局应立即报总局、总局安监局,总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林业局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林业局辖区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林业局处置能力的,由总局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总局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总局处置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总局指挥部在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省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总局指挥部在国务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采取保护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品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 信息发布

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林业局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业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各林业局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资、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 医疗卫生保障

林口林业局等非煤矿山重点林业局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总局卫计委要协调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8.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更新

总局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总局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总局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安监局 审核 崔学军 编辑 扬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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