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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6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2-05 11:39:13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黑卫指导发〔2016〕213号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6年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计生委: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党组的工作安排,决定于2016年11月开始进行全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请各地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杨 静
联系方式:87257020
附件:黑龙江省2016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年终考核方案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黑龙江省2016年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年终考核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黑计生领办发〔2016〕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2016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和围绕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绩效评估。重点内容为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计划生育基层工作情况、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情况、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进展情况、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情况以及领导重视、经费投入情况等。
二、考核评估时间
考核评估组于11月份开展考核评估,12月中旬完成考核工作。
三、考核方法
省卫生计生委组成考核评估组对各市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一)集中考核。市(行署)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将本级和所辖县(区)级单位的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汇集到所在市(行署),由考核组统一进行集中查阅。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需准备相关材料如下:
1、市级。
(1)2016年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政府(行署)常务会议或市长(专员)办公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情况以及解决具体问题情况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2)2016年1月-10月末再生育审批办证数量情况统计表。
(3)2016年1月-10月末生育登记信息采集数量情况统计表。
(4)2016年1月-10月末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
(5)落实教育、公安、民政、人社、统计、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所做工作及相关佐证材料。
(6)2015年对县级政府和本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兑现决定、2016年考核方案,相关部门完成情况总结和出台的相关文件。
(7)本级2015年全年报表、2016年前三季度计划生育出生情况汇总表。
(8)全市(行署)以及所辖市县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清欠情况的统计表;失独父母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补助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9)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打击“两非”活动的文件和总结以及其它资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利益导向机制的文件和总结;对符合协办或移交条件的“两非”案件处理结果及结案率的相关材料。
(10)国家五部委2013年4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社会关怀工作实施方案》(黑卫家庭发〔2014〕100号)、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黑龙江省部分失独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黑政办发〔2015〕86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失去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补助等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家庭函〔2015〕335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和启用医疗优待卡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56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103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建设情况的相关材料。
(11)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提升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组织动态监测调查,完善“一盘棋”工作机制的相关材料。
(12)反映本级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城市社区比例、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覆盖率的统计表。
(13)2016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自查情况报告,报告要突出重点,字数控制在3500字;另可提供2016年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创新或效果突出的经验材料。
2、县级。
(1)2016年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市长、区长)办公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情况以及解决具体问题情况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2)截至2016年10月30日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统计表。
(3)2016年1月-10月末再生育审批办证数量情况统计表。
(4)2016年1月-10月末生育登记信息采集数量情况统计表。
(5)本级和乡镇级2016年1月-10月末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2016年征收社会抚养费案卷。
(6)本级2015年全年报表、2016年前三季度计划生育出生情况汇总表(含所辖乡级单位数据)。
(7)2016年再生育审批档案、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8)2016年对乡级政府和本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相关部门完成情况总结和出台的相关文件。
(9)全县(市、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清欠情况的统计表;失独父母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补助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10)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各项工作制度;开展打击“两非”活动的文件和总结以及其它资料;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利益导向机制的文件和总结;符合协办或移交条件的“两非”案件处理结果、结案率的相关总结和报表等材料。
(11)国家五部委2013年4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社会关怀工作实施方案》(黑卫家庭发〔2014〕100号)、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落实情况的方案、总结等相关材料;《黑龙江省部分失独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黑政办发〔2015〕86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失去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补助等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家庭函〔2015〕335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和启用医疗优待卡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56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103号)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建设情况的相关材料。
(12)流动人口管理情况。城市(城镇)社区总数、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城市社区数的统计报表;县级专兼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岗人数、所辖乡镇数,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的乡镇数、未配备专兼职流管人员的乡镇数的统计报表。
(13)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网格化管理情况以及2016年动态监测工作情况。
(14)全县各乡镇级单位流出人口数、育龄妇女数、办理婚育证明例数;流入人口数、育龄妇女人数、查验婚育证明例数;办理一孩服务登记例数、上传PADIS平台例数的统计表。
(15)2016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自查情况报告,报告要突出重点,字数控制在3000字;另可提供2016年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创新或效果突出的经验材料。
(二)抽查。抽查的样本点由考核评估组确定。根据集中考核结果以及PIS系统信息管理应用情况、生育登记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等情况,抽取县级、乡级、村级样本点,并对服务对象进行访谈。
每个市(行署)级抽取1-2个县(区)级样本点;每个县(区)级样本单位抽取1-2个乡级样本点;每个乡级样本单位抽取1个村级样本点;随机访谈服务对象。
(三)农垦、森工系统由考核评估组确定1-2个管局级单位样本点进行实地考核,不需要集中基层相关材料。
四、考核分组
考核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基层指导处负责综合协调。抽调基层业务人员组成3个考核组,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及《关于加强目标管理考核评估工作作风建设的通知》(黑人口办发〔2013〕64号)。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工作,在开展自查评估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考核组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各市(行署)考核的具体时间以及其它事项与考核组做好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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