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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开展全省森工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2-02 10:32:00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总局机关各有关局处: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行政复议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黑政法发[2016]30号)要求,现将开展全省森工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人员范围及组织部门
   (一)总局政策法规处和总局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处从事或拟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统一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对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的资格考试。
(二)各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法制办和各执法部门中从事或拟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资格考试,由总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组织。
对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颁发统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资格证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此次考试,但应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办理资格证的电子照片,与相关人员统计表格一并报总局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后,作为核发资格证书的依据。
二、考试内容
(一)依法行政部分,内容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
(二)行政法律法规部门,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三)综合法律法规规章部分,内容包括: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三、考试方式:
(一)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考试的,不划定考试重点,不组织统一培训,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对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政府颁发统一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二)参加总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组织考试的,具体培训及考试形式另行通知。
四、考试时间:
(一)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时间拟定于2016年9月份,具体考试时间和有关事宜待省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
(二)根据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全省森工系统的资格考试工作必须于2016年12月1日前全部完成。具体培训及考试时间将结合具体工作安排另行确定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资格考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复议体质改革,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素质的重要工作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参加资格考试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条件,参加考试的人员要全面准备,认真复议备考。
(二)认真细致,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各级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的登记、统计工作,及时采集上报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相关信息,经核查汇总后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总局政策法规处,并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准确无误。
(三)专人负责,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法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此次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好相关统计、培训及考试工作。确定考试时间后,省政府法制办和总局政策法规处将对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目标。
联系人:李莹
联系电话:0451-82647790
 
附件:
1.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确认统计表(各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填写)
2.省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情况统计表(总局各有关局处填写)
 
 
 
 
 
 
 
 
 
 
 
 
附件1: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确认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证件编号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1
类别
成绩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证件编号不用填写,由总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填写。
2.工作单位填写为:黑龙江森工总局XX管理局(林业局)XX部门。工作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工作单位一栏最多填写是个汉字,多余字补充到工作单位1一栏;超过20个字的,可使用简称。
3.类别填写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4.电子照片要求:蓝底免冠电子照片,像素:358(宽)441(高),分辨率:350D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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