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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12-02 14:20:28

 

黑森函策[2016]438号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总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总局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
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1号),深入推进法治森工建设,全面优化森工发展环境,结合森工林区实际,请各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各级法制机构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或清理意见。严格按照“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及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标准,认真做好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依据认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相关工作。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和意见。
(二)积极配合总局编委办、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认真梳理、审核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责任边界、流程设计等,并配合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影响发展环境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行政审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审批行为。各级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快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系统软件的安装和应用,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网上实时、动态监督。
(四)加强对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的整治力度。通过现场监督或者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将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
二、深入推进法治森工建设,认真履行法律把关职责
(一)做好完善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相关工作。各级法制机构要按照总局和本单位的部署,配合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做好组织开展每年至少一次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和每年至少两次法治专题讲座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其他依法行政培训工作。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把贯彻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我省配套实施方案作为工作重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不断提升法治森工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把法治森工建设内容纳入本单位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奖惩措施。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合法性审查工作,准确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确保制发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和办公部门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及时、规范、全面报备规范性文件。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文件坚决纠正。各林管局和林业局法制办要杜绝“只上报不审核”的现象,在向总局备案前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
(四)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杜绝执法随意化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6年7月15日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重点对随意执法、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2016年下半年,各单位要采取明察暗访、社会调查、走访企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存在诚信缺失、执法随意、行政不作为、审批效率低下、违规审批等重点执法领域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抓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做好证件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制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件等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本级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主管部门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领域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外,其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经本级法制机构审核,报分管该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同意后实施。各单位要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建立和完善的相关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和涉企检查法治审核制度报总局政策法规处。
(三)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于7月15日前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建立相关制度,并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制定实施细则。被检市场名录库要涵盖本辖区全部被监管企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本部门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并实时更新。及时完成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等工作任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企、随意执法等问题,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发展环境。各单位要将“两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于2016年7月30日前报总局政策法规处;于9月30日前要对本单位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并于2016年10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总局政策法规处。
(四)继续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新作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组织开展以行政审批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查工作,2016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情况、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评查及整改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严格办理破坏发展环境案件,加大督办落实力度
(一)总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省企业投诉中心,按规定时限依法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加对相关案件的联合调查。加强与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落实联动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执法领域监督检查。
(二)各级法制机构要梳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未落实的案件,通过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查办案件的落实力度。对因各级主管部门诚信缺失、“新官不理旧账”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严格依法办理。加大行政复议决定监督执行力度,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责令履行,与行政监察机关密切沟通配合,落实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移送行政监察部门处理机制。
五、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推进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各级法制机构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既要做依法行政的组织者、推动者,又要做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示范者和引领者。强化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理论水平。注重法律实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
(二)结合本单位法制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和本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推进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总局成立了森工林区发展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并组织推进。各级法制机构要建立督办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梳理,并制定整改措施,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相关情况以及各单位联络人员名单报总局政策法规处。
各单位要分别于2016年7月底、9月底和11月底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总局政策法规处。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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